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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以下小小淺見,請好友斟酌著參考! 

 

離婚協議如下;兩個小孩監護權歸我:

1.女方不負擔小孩子生活費 (自私)

※她自私?我們知道就好!但當著庭上的面,冬季卻

  不建議用此字眼!不如說;她曾說過;寧願用來買

  名牌給自己及孩子也不願將錢放在我這受支配。
 
  (鋪路作用)


2.女方隨時可以探視小孩跟帶出去玩

※協議書是如此,你雙���更理應遵照此協議。

  然..女方的『隨時』顯然已造成孩子生活作息混亂

  且容不得你與之相商,執意而為之後果恐令孩子心

  中有恐慌感。

  (列舉孩子自她處返家後之種種行為不當及言詞偏

  頗之事)

3.不可以限制小孩和女方連絡

※人之常情,血親關係絕非你、我、法律所能強制。

4.女方可以帶小孩到外面過夜

※女方當然有此權利,孩子也應與母親享天倫之樂,

  即使母親不盡責,但孩子眼中依然想要有自己的媽

  媽!但礙於母親所灌輸之觀念已有相當之誤導,其

  影響程度不得不令為長者擔憂,故請求法院重新衡
 
  量及更定、限制時間、方式。


當初離婚協議已造成嚴重困擾了,若現在

起我不遵守協議,有何後果~被前妻告?

※不會被告,只要你不是『強制』妨害孩子的行動自

  由權利,只要你沒有觸犯刑法,她無能『告』你。

  但你若違反當初協議書,她也能據此請求法院更定

  監護權或見面時間,但她不要監護權不要孩子不是

  嗎?

若我想推翻協議內容,該如何著手?

※按民法第1055條、第1089條及第1089條之1分別有規

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

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

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

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以書狀詳述真實情事,書狀很重要,要寫的絲絲入

  扣,讓人同情你當初為夫的悲哀,現在為父的無力

  與辛酸。

「阿公,為何把媽趕出去???」

※也許已能讓孩子知悉當初母親離家棄子
 
  而去的真相,順便也探孩子口風,願不
 
  願意與父親好好過生活。孩子是還小,

  但不確定的因素(趕媽媽事)反而影響孩

  子心智成長,甚是怨恨心。

在公堂上他會全盤否認…

※每一個訴訟當事人站上法庭為自己辯駁

  時皆如此,那我們是也因此就要退下了

  是嗎?!

  加上他善於用眼淚來博取小孩同情,

※請求狀內也要求,在裁定下來前請先准

  與限制母子見面,以免對孩子影響過深

  或以存証信函告知女方,將依法協議更
 
  定事項中,故前之協議暫不于執行。

 
  

  前妻是大陸人!
 

  

冬季竹兄~~

勝兵之戰~~在於先求勝而後求戰

敗兵之戰~~在於先求戰而後求勝

~~冬季與竹本互勉之~~




  






 


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270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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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明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