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以下是我建議給您參考。

第一 您可以先再打一次電話給對方,並且錄音蒐證,證實他們親口說是他們"丟掉",以利將來法律途徑證據用。

第二 逾期不付保管責任,並不代表可以"故意"丟掉,而是怕日子長久找不到或遺失。

第三所位逾2個月未領,應該是只收到洗淨通知可以領取衣物時起算,時間點上您可以計算一下;且,您第一次去領衣物時就算在時效內唷,第二雙是因為他們找不到而不是你不領,所以責任是在他們。

第四 您蒐證完畢後,可以先行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對方交付鞋子或事賠償宜失鞋子的價金。

以上初步建議給您參考。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詢問

參考資料 自己+法規
  • 《Taiwan Elite》台灣發光 - 建國百年925純銀墜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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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明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